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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法规十四问

http:/www.qqhui.com 2008年07月03日 10:55   阅读:1070次
婚姻法律法规十四问

信息提供:新浪分类信息慈溪服务站 咨询电话:0574-63112832
发布周期:2008-02-20至2009-02-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三、《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哪些主要内容作了修订?

   1、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3、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

   4、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5、将有关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地区居民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合并。

五、取消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个人声明的意义是什么?

   婚姻状况证明方式的改革,体现出婚姻登记立法理念上的变化,是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变化,是依赖集体的管理模式向相信个体的自理模式的变化,单位监管职责向个人自律责任的变化,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六、为什么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程序,并不是否定婚前医学检查,而是主张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实行婚前医学检查,自愿包括是否检查自愿、检查什么项目自愿。实际上,即使法律规定强制检查的项目,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作为婚前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可以向当事人推荐若干检查项目,说明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情形,由当事人从中选择自己需要的项目。

七、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八、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的,就当到哪里去办理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九、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哪里去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十、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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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十一、非婚同居受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十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十三、《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类?

   1、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

   2、实施重婚行为的;

   3、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4、破坏军婚的;

   5、遗弃家庭成员的;

   6、虐待家庭成员的;

   7、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8、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十四、婚姻登记机关除工本费之外,能否收取其他服务费?

  不能!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应当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